(2016)粤0306执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李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02号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8587-0。法定代表人蒋承志,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三社区鸿观科技园17栋4楼右,组织机构代码08772863-4。法定代表人欧阳波。被告龙灯,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李江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7742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李江龙价值人民币326292.67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李江龙价值人民币326292.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