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557号原告屈某某,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 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