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保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保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芳、被告人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保某某在本市七里河区秀川新村某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多次组织赌博人员用扑克牌以“推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其每次按照锅底钱数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余元。2015年12月16日16时,公安人员在其租住处抓获保某某及参与赌博的张某某等16人(均已行政处罚),当场查获被告人保某某当天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1200元,缴获赌资3万余元,赌具扑克牌1副,骰子两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罚没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无视国法,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保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保某某所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保某某在宣告缓刑前被羁押四个月零十天,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宋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