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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玉,邢台市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可谁知婚后被告对原告忽冷忽热,不管不顾的行为使原告伤心不已,并且被告从2004年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现以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邢台市桥东区冀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被告离家出走,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夫妻感情确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本案对此不作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珍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支路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