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晓燕,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29日早上5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庙小区四区路段时,因忽视安全,对路面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撞击由北向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卞某,致卞某受伤,后经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4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8月29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卞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已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