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张现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张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4196812200011。被执行人张现洋,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王强申请执行张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八)项、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清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