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兰伟与姚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伟,姚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39号原告兰伟,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冯文建,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光荣,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兰伟与被告姚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在依法向被告姚光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因被告姚光荣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兰伟与被告姚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