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臧某某申请濮阳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某,濮阳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臧某某,男,1951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号院。被执行人濮阳某公司,地址清丰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臧某某申请濮阳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时未提交执行证书,缺乏本案执行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臧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波执行员  王玉峰执行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照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