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臧某某申请濮阳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某,濮阳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臧某某,男,1951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号院。被执行人濮阳某公司,地址清丰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臧某某申请濮阳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时未提交执行证书,缺乏本案执行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臧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波执行员 王玉峰执行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照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