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李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王建民,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李拥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