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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李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王建民,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李拥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