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进德与刘春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进德,刘春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46号原告:董进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董航,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系原告董进德之女。被告:刘春潮,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负责人:赵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进德诉被告刘春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进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春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进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进德撤回对被告刘春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董进德承担。审判员 包蕴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