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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法尔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邱忠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95号申请人上海法尔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忠宝,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XX镇XX委XX组。申请人上海法尔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伊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邱忠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法尔伊建设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11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邱忠宝从未在法尔伊建设公司工作,没有接受法尔伊建设公司的管理。法尔伊建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而邱忠宝从事的主要是与体育相关事项,与法尔伊建设公司的业务毫不相干。法尔伊建设公司与邱忠宝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法尔伊建设公司支付工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此外,仲裁期间,法尔伊建设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邱忠宝在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提供劳动时的考勤表、教练课时费、报销单、付款申请表、训练营报名表等,可以证明邱忠宝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仅依据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认定邱忠宝与法尔伊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法尔伊建设公司的权利。综上,法尔伊建设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邱忠宝答辩称:邱忠宝的用人单位是法尔伊建设公司,系法尔伊建设公司指派邱忠宝设立A公司。工资、社会保险都是法尔伊建设公司办理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邱忠宝为证明法尔伊建设公司系用人单位,于仲裁期间提供了2月至9月工资表,该工资表上加盖有法尔伊建设公司的公章。现法尔伊建设公司表示需对该公章真实性进行核实,但并没有在指定期间将核实结果告知本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尔伊建设公司提出的其余理由,不属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范畴,本院不予审查。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法尔伊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法尔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11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法尔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