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4074号原告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潘巨祥。委托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负责人。原告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吕华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变动,本案转为由审判员李为国独任审判。2015年4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签订《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万能砖、黄砂、石子等货物,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270.6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6,270.6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原、被告签订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真实有效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万能砖等货物,合同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均作出了约定;2、入库单及发货单一组,证明原告依约送货,由被告签收;3、2013年8-10月确认单、2014年4-11月确认单、2014年12月汇总表各一份,证明经被告财务审核,对确认单上数量、单价、金额均认可;原告陈述在12月汇总表上由被告工作人员陈玉山手写“合计金额206,270.37元”。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确认单和汇总表,同时根据原告的陈述,在其上签字的人员陈玉山、谢京华是被告员工,其中陈玉山也是货物签收人员,而被告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本院认可将确认单及汇总表作为定案的证据,虽然被告员工手写的金额为206,270.37元,但该金额应为被告员工在计算时出现的失误,正确的金额应该为确认单和汇总表相加的金额即206,270.64元。被告逾期付款,势必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损失亦合法有据,至于起算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自2015年1月14日起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货款206,270.64元;二、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力墙墙体材料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6,270.6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