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