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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