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蔡志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娟娟,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38号申请人张娟娟。被申请人蔡志勇。申请人张娟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志勇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蔡志勇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区顺发停车场,由徐水区顺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二、将申请人张娟娟提供的担保金50000元扣押于���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