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海振商贸有限公司与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004号原告上海海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梅恩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贝晟运,男。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倪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海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设法处理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明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