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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罗某,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罗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