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罗某,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罗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