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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荣凤海与刘建强、孙国虎、喀喇沁旗强国养殖专业合作社、孙玉宏、张国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凤海,刘建强,孙国虎,喀喇沁旗强国养殖专业合作社,孙玉宏,张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51号申请人荣凤海,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满族。被申请人刘建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国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强国养殖专业合作社。被申请人孙玉宏,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张国勋,男,1955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荣凤海与被申请人刘建强、孙国虎、喀喇沁旗强国养殖专业合作社、孙玉宏、张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强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某市租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60万元。担保人荣荣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两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荣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强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某市的租金在6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荣荣名下的车辆两台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