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宇与被告赵建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宇,赵建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768号原告刘振宇,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委托代理人马海军,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超,身份号码xxx,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刘振宇与被告赵建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组织施工人员,被告负责劳务费,雇佣装修工人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劳教所办公楼进行内部装修(刮大白)。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3165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被告给付。被告辩称,2010年4月原、被告协商,由原告负责组织施工人员,为秦皇岛劳教所办公楼内部刮大白,时间1个月,完工后验收不合格,劳教所拒付装修费。返工后被告与原告协商返工费用共同承担。但原告不同意。被告虽然给原告出据,但应该欠原告9000元左右。且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回来。被告不同意给付。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联系工程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劳教所办公楼室内刮大白,时间1个月。被告找到原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被告负责结算,费用及利润原、被告均摊。该事实双方均认可。完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据,内容为“刘应收3165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5000元,余款26650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按结算协议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则以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且工程款未收回为由拒付。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合伙纠纷。原、被告为工程投入的人工等费用统一管理,共同经营,盈亏均摊。合伙终止,被告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进行清算,为原告出具单据。因被告负有结算义务,其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润分配款。被告提出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且工程款未收回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超给付原告合伙利润分配款266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驿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