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郭国伟与余伟、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伟,余伟,李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838号原告郭国伟,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余伟,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美英,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伟与被告余伟、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郭国伟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郭国伟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林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