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宣鑫欢与济源市富民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鑫欢,济源市富民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762号原告:宣鑫欢。被告:济源市富民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乡清虚村。法定代表人:张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宣鑫欢与被告济源市富民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鑫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富民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鑫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富民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鑫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宣鑫欢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