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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兴蓉与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蓉,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曹兴蓉,女,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杜天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琼,总经理。被告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铁路新村。法定代表人孙斋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蓉诉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兴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兴蓉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原告曹兴蓉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