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闫强与刘亮、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强,刘亮,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437号原告:闫强,男,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刘亮,男,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王静,女,汉族,住呼图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强诉被告刘亮、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强以需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邮寄送达费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