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根高娃诉乌审旗博仁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根高娃,乌审旗博仁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孟根高娃,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乌审旗博仁医院,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XX,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根高娃诉被告乌审旗博仁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根高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根高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根高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根高娃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