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常有申请执行恩克、王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常有,恩克,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韩常有,男,5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恩克,男,3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森,男,2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韩常有申请执行恩克、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恩克、王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