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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常有申请执行恩克、王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常有,恩克,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韩常有,男,5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恩克,男,3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森,男,2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韩常有申请执行恩克、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恩克、王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