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悦盛模具厂、马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悦盛模具厂,马磊,芦波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267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悦盛模具厂。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盛二路115-3号。经营者:芦波文,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陈村2队。被告:马磊。被告:芦波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悦盛模具厂、马磊、芦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