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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费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与林海、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2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与被告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福建省庄禾竹业有限公司、顺昌大庄竹业有限公司、资溪县大庄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林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49255元,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