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方泽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77号罪犯方泽艺,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泽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方泽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泽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四分。另查明,罪犯方泽艺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泽艺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泽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