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方小梦与陈瑛杰合同纠纷2016执4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执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及公告费等共计291000元,负担执行费42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27日履行支付款项及公告费等共计291000元,负担执行费42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施搜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煜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