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管振涛与董昌福、姜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振涛,董昌福,姜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617号原告管振涛。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昌福。被告姜秀梅。原告管振涛与被告董昌福、姜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凯独任审判。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驳回起诉申请书,请求驳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到原告提供地址进行查找,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振涛对被告姜秀梅、董昌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全部退还原告管振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