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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德强与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白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6544号原告王德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钱晓燕,总经理。被告白雁,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原告王德强诉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白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亚伟律师、洪举律师,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被告白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伦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万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款单》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借款定于2015年10月30日归还。2015年6月30日,被告白雁表明其愿意对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在《借款单》上写到“以上内容白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此声明”,并签署其姓名。原告交付借款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白雁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美加伦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但其曾与原告协商在本案系争的《借款单》上作过延期申请,由于自己没有留存相关文本,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白雁辩称:其并不清楚原告和美加伦公司之间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钱晓燕是朋友关系,故在2015年6月30日的《借款单》书写愿对借款单上载明的内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为原告与美加伦公司之间的23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美加伦公司向原告借款23万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款单》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借款定于2015年10月30日归还。2015年6月30日,被告白雁表明其愿意对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在《借款单》上写到“以上内容白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此声明”,并签署其姓名。原告交付借款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书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美加伦公司向原告借款23万元、被告白雁承诺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美加伦公司主张对本案系争借款曾作过延期申请,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书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至今未返还。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美加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被告美加伦公司未按时还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美加伦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雁在《借款单》上承诺为本案系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故白雁作为担保人应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白雁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德强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二、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白雁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25元,减半收取2,412.50元,由被告美加伦(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