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道远申请执行王京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远,禹州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京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远,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4日,住禹州市顺店镇顺南村1组。被执行人禹州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京亚,男,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柳林村4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京亚存款4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矿山机械有限���司、王京亚在有关单位、个人的收入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