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典 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典,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典,男,1954年生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桐吴调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5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国典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