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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剑萍与吴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萍,吴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069号原告吴剑萍,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金辉,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萍与被告吴金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剑萍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金辉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原告吴剑萍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