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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爱玉与王德恩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爱玉,王德恩,王云峰,王玉玲,王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撤3号原告:刘爱玉。被告:王德恩。被告:王云峰。被告:王玉玲。被告:王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玉与被告王德恩、王云峰、王玉玲、王玉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刘爱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刘爱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爱玉负担。审 判 长  贺 荣审 判 员  满建清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