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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318号原告王xx,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x,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梓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