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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家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家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30号罪犯吴家风,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南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9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家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5年7月10日缴纳罚金3000元。2016年1月20日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