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小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芳,女,聋哑人,1991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白巍,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张钟,天津聋哑学校教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芳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芳及其指定辩护人白巍、翻译人张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芳系外地来津聋哑人员。2015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小芳在天津市912路公交车上,趁车内人多拥挤之机,从车上乘客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窃得蓝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5元及电话本等物。后被告人陈小芳下车欲逃跑时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阎某陈述,证实被告人陈小芳扒窃其财物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小芳处搜查、扣押财物的情况。3、发还清单,证实已将被盗钱包一个、人民币225元、电话本一个发还被害人阎某。4、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盗物品的情况。5、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小芳的前科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小芳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冰毒毒品成分呈阳性。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小芳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小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芳犯盗窃罪的定性不表异议,提出被告人陈小芳具有坦白情节,系又聋又哑的人,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小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芳系外地来津聋哑人员。2015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小芳在天津市912路公交车上,趁车内人多拥挤之机,从车上乘客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窃得蓝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5元及电话本等物)。后被告人陈小芳下车欲逃跑时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钱包一个、人民币225元、电话本一个发还被害人阎某。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小芳及其辩护人对全部证据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小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芳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小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志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人民陪审员 魏洪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晋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