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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德全与被申请人熊云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德全,熊云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51号申请人邢德全,女,1953年7月3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熊云雷,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邢德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熊云雷所有的XXXXXX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熊云雷所有的XXXXXX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