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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张殿彬、王金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张殿彬,王金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360号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己斌。被告:张殿彬。被告:王金芳。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殿彬、王金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