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通蛟龙重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蛟龙重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08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082号申请执行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EsbenHersve,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蛟龙重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通蛟龙重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