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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魏晓明、杨中良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晓明,杨中良,张杰,湖北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魏晓明,1957年8月12日,系黄冈××步行街保安,地址:黄州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闵绍周,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辩护人汪全阶,律师。原审被告人杨中良,1963年6月20日,系黄冈××步行街保安,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汪全阶,律师。辩护人闵绍周,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原审被告人张杰,1980年2月21日,系黄冈××步行街保安,地址:黄州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汪全阶,律师。原审被告人湖北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奥康步行街;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闵绍周,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辩护人汪全阶,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晓明、杨中良、张杰、湖北奥康置业有限公司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黄州刑自字第0000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晓明、杨中良、张杰、湖北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晓明、杨中良、张杰、湖北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闵绍周、汪全阶汪全阶、闵绍周汪全阶闵绍周、汪全阶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 严审判员 张应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