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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余银锋、李翠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银锋,李翠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00号原告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东侧保湾北街综合楼北楼5号B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松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银锋,男,41岁,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翠芳,女,40岁,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炎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