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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津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津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334号原告孙津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原告孙津燕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的系孙泽燕,并非原告,故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津燕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1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