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上饶市亚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亚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王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02行初20号原告上饶市亚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法定代表人高锦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程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益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承祖,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顾呈坤,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王盼。原告上饶市亚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盼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亚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亚星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谊泓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人民陪审员 徐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美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