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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青辰化工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青辰化工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282号原告厦门青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562444302。法定代表人李晶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军军,公司职员。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395037226。法定代表人刘秀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青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青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8432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保全金额158432元的30%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青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843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