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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惠玲与矫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玲,矫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011号原告李惠玲,农民。被告矫田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玲诉被告矫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依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