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孝理与姚金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理,姚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孝理,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城区。被执行人:姚金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金艳的银行存款827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