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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孝理与姚金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理,姚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孝理,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城区。被执行人:姚金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金艳的银行存款827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