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亚新与成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新,成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袁亚新。被告成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新诉被告成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亚新经本院书面催缴诉讼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袁亚新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2.5元,由原告袁亚新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