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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亚新与成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新,成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袁亚新。被告成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新诉被告成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亚新经本院书面催缴诉讼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袁亚新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2.5元,由原告袁亚新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