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3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唐帼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唐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帼英上诉人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称,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安源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即使本案为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区人民法院也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6)赣0302民初25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帼英的诉请依据的事实系双方在网络上发帖所引发,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唐帼英即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在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铭强审 判 员 兰 英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