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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长爱与青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爱,青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马长爱,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连胜,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璐,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审结,该案(2005)青法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其它原因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青法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